6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明确在“11•27”组织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解读时介绍,遵循“小切口”立法要求,《规定》共26条,未分章节。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弘扬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这是“弘扬红岩精神”首次被写入地方性法规。
▲歌乐山烈士陵园,讲解员正在讲述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重庆日报资料图片)首席记者 龙帆 摄/视觉重庆
此外,《规定》还对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的特定时间节点作出规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在“11.27”烈士殉难日组织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
三峡移民、脱贫攻坚等时期红色资源保护也有法可依
因红色资源概念广泛,《规定》明确,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首先适用其原有规定。
《规定》还对红色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这意味着,暂时不属于文物范畴但又有保护价值的,例如展现三线建设、三峡移民、脱贫攻坚、抗击疫情等时期的红色资源的保护,都有法可依了。”黎藜表示。
公民也能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规定》还着眼解决以往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方式、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服务等职能。
例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传承、烈士褒扬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中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同时,要求市政府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
《规定》还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不改变红色资源权属的情况下,通过与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同时,明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
川渝黔要协同推进红色文化走廊建设
《规定》对建立与其他省区市红色资源协同保护与发展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本市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作,协同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开发、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红色文艺作品创作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加强工作交流,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推动区域红色资源的协同保护和发展。
(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