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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四 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97.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能否享受死亡抚恤?

发布日期:2020-08-20 15:5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项某自18岁就参加义务兵,两年后项某在执行一次任务过程中无故失踪,此后一直杳无音信。经父母申请,法院宣告项某“死亡”,其父母能否享受死亡抚恤?

答:2004年起,我国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可以说“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这一条款使我国失踪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到相应优抚待遇,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从以上规定来看,项某被“ 宣告死亡 ”后, 其父母可以享受死亡抚恤 。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