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同村的李某和王某订立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生日那天,李某将自己一辆价值近4000元的摩托车赠与王某。为了表示诚意李某与王某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到了王某生日那天,两人因为一些事情发生矛盾,李某对自己无偿将车送给王某反悔,表示不将摩托车送给王某。王某是否能够要求李某交付摩托车?
答:《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见,一般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赠与标的合同才成立;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须当事人交付赠与标的,合同只要一经签订就成立。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是诺成合同,合同已经成立。李某在交付赠与物前反悔,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李某交付摩托车。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