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73岁的晚期直肠癌患者何某,接受手术5天后突然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手术中有过错,“不然怎么一次手术就要了人命呢”?但是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本身和诊疗过程都没有出现问题,医生高度怀疑患者死亡原因在于急性心梗,责任不在医院,于是医患双方均要求做尸检,以便查清真实死亡原因。可是,该院医务处联系了几家具有尸检资格的医院,居然没有一家愿意承担尸检。那么,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尸检义务的机构可以拒绝尸检吗?
答: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期间死亡,如果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或者医患双方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就必须进行尸检,需要通过尸检来查明原因。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即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责令改正,同时既可以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又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医患双方均要求做尸检,以便查清真实死亡原因。可是,该院医务处联系了几家具有尸检资格的医院,居然没有一家愿意承担尸检。对此,医患双方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如果这些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责令改正,同时既可以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又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