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5月27日,某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因土地纠纷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丁家桥镇后山村村民王芳、王武分别处以治安拘留7天、治安罚款100元的处罚。王芳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2004年6月15日市公安局作出(20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王芳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公安局处理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处罚明显不当,决定变更对王芳治安罚款200元。被殴打致轻微伤的受害人丁家宝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服复议决定,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县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后,须在多少时间内立案?
答:行政诉讼立案期限为: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第一审期限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第二审期限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