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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 83.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0-08-07 16:1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甲到某商场选购衣服,选好一条裤子。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裤子,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裤子裤缝有一处是裂开的,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将裤缝缝好后再拿走。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甲找到从事缝韧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要求,因当时要求修改衣服的顾客特别多,工作人员让甲过半小时再来取。甲从商场外面的饭店吃了午餐后返回,发现自己买的裤子不见了。裤子灭失,责任谁承担?

答:《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是从当事人交付标的时转移。

本案中,甲与商场之间是裤子买卖合同关系,虽然甲付了货款后从营业员手中拿走了裤子并正准备离开商场,但此时甲发现了所购买的裤子有质量瑕疵,遂要求售货员履行弥补质量缺陷的义务,同时明确表示补好后会拿走所购的裤子。甲的行为应视为是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裤子的意思表示。由于商场并未完成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裤子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