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5年1月,村民甲和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将住房租给乙居住,租金500元/月,租期3年。1年后,甲由于急需用钱,便决定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人丙,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此后丙向乙提出要求增加租金,遭到乙拒绝,于是丙就将该房又租赁给了丁。丙能否增加房价?能否将房屋租与丁?
答:《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见该规定就是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认,即出租房屋转让并不破坏原租赁关系,新的所有权人依然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义务。
本案中,甲将房屋租给乙后,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有权将房转卖给丙。但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房屋转让并不能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因此,丙不能单方要求增加租金,也不能再把房屋租给丁,而应当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