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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82.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05 13:1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4年10月,村民刘某曾因病到某医院做过透视。2005年1月以来,他常常被到过明城某医院看病的亲友告知:其看病的照片被医院用来做广告,熟人很容易从病历封底照中认出刘某。该医院是在未征得刘某本人同意且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拍摄了他做X光的过程,并于2005年开始,将其大幅全身正面肖像印于该院门诊病历封底做广告宣传。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给他及其亲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他多次要求院方对侵害予以补偿,但未果。今年2月,刘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肖像使用费3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那么,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肖像是一种物化的人格载体;肖像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刘某曾因病到医院做过透视的照片被医院用来做为宣传广告,构成肖像侵权。因为医院未经过刘某本人的同意,而且目前的医院一般具有营利的性质,如果医院将没有得到刘某本人同意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本医院,这完全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所以,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