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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81.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04 18:3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3月21日,村民李某因腰痛住进某医院脊外科治疗,某医院对李某的诊断结论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和腰椎狭窄症。8天后,某医院对李某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肝内局限性增强回声区。某医院没有再进一步为李某检查。2005年4月20日,由于腹部剧痛,李某再次入住某医院。这一次,李某被诊断为肝腹水,已到了肝癌晚期。该事件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那么,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之间建立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治疗,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在本案中,李某与某医院属医患关系,在此关系中,某医院在执行医疗活动时应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对患者详尽告知的义务。B超显示患者“肝内局限性增强回声区”,往往提示患者有可能患有脂肪肝、肝硬化、肝癌等疾病。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断过程中,违反了疾病诊疗常规,有违规事实,术前没有肝、肾功能常规检查,对术前B超检查结果没有认真分析导致漏诊。对患者诊断不全面,对患者以及家属未尽告知义务,术前谈话病情告知不详细而实施了手术治疗,增加了患者痛苦以及经济负担,从而造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