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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三 农村社会救助 79.保障对象发生迁移,如何重新获得保障待遇?

发布日期:2020-08-02 17:3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吉林省某村村民付某从2005年2月就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06年5月,因当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发生变化,付某的户籍从甲村转到了乙村。这两个村属于不同县行政区域,且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不一致。付某在户籍迁移后,不知道如何办理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假如乙村的财政不如甲村,那付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要比以前差一些。付某想知道每个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有差别的吗?有关部门是如何对这种资金进行管理的,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村民即所谓的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在发生迁移后,有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种情况是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另外一种情况是跨县迁移或者在执行不同低保标准的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可见,村民付某是属于第二种情形。他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办理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