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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三 怎样打行政官司 79.哪些行政纠纷法院不受理?

发布日期:2020-08-02 17:0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甲与乙系弟兄关系,尚有姐妹二人。甲之母拥有三间砖木结构平房,并领有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9月16日乙向公安部门谎报其母已病故(实际死亡时间为2003年9月6日),取得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并加注乙系独子一人),乙遂申请将其母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随后乙又将该房转卖给丙并过户。甲知情后,认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有误,要求更正。公安部门即出具更正证明,明确原证明无效。甲认为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甲要求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确认颁发给乙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并撤销丙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果,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颁发给乙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下列行政纠纷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给乙的房屋所有权证是该房产过户给丙的基础,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证的颁证过程及其效力进行确认,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才能解决。因此本案中甲可就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