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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77.庸医害人如何量责?

发布日期:2020-07-31 17:3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同心村李某的母亲因吃燥热食物上火,出现轻微鼻出血。自行在后脑勺用凉水拍击后即止住,因怕再出血而于次日清晨到就近诊所看中医,想清一下肺热,恰好老中医不在,于是老中医的徒弟黄某接诊,诊治后开药二付,并告诉李大妈:这只是一个简单、轻微的鼻出血,可以回家自行简单处理。李大妈服下一付药之后再次大出血,几乎命丧黄泉。经“120”急送县医院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经查,黄某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证。那么,庸医害人如何量责?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这只适用于依法取得行医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的医疗纠纷并不意味着其中的受害人得不到保障,违法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黄某作为一个尚未取得行医资格的学徒,擅自为李某的妈妈看病拿药并造成损害。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以处理。由于黄某的行为造成李某的妈妈病情不但没有止住,还加重了病情,甚至差点弄丢了性命,显然黄某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妈妈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李某的妈妈可以要求黄某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李晓秋)